【健康科普】《职业病防治法》普法宣传系列三
阅读数:2025-02-21
【健康科普】《职业病防治法》普法宣传系列三
坚持预防为主
守护职业健康
01、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必须
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原件吗?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02、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期限是多长时间?
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属于“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医疗卫生、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保存期限为永久。
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来说,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03、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
或者几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例以上。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号令)第十八条: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04、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禁忌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
除了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还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
并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吗?
是的,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
05、卫生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
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应重点监督检查哪些内容?
(1)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
(2)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
(3)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
(4)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5)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
(6)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
(7)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
(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9)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
(1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06、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或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依法应如何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7、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或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依法应如何处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08、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或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或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或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依法应如何处理?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09、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或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或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依法如何处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用人单位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依法如何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依法如何处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2、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依法如何处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3、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依法如何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用人单位除了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国家还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5、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来说,初次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每年再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二)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来说,初次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每年再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